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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习惯网购硬件的tx欢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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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千呼万唤的快递行业“新国标”终于亮明真身。昨天,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针对曾被广为诟病的“暴力分拣”,新规明确要求快件分拣脱手时,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该规范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规范》中规定,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此外,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
此次出台的《规范》对分拣时的量化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5千克以下的快件,放入分拣用托盘;5千克以上的快件,码放到指定的位置,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规范》同时要求,快件分拣作业应当在视频监控之下进行。
《规范》要求,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
北京落点:快递发愁没条件“快”
一位快递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规范并不是强制性要求,而且目前绝大多数的快递企业在业务操作上都能满足或是超过该规范,因此规范的影响并不明显。但他也对规范中的一些条例提出意见。比如第二章第九条要求,“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由于目前业务员取送件的交通工具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部分路段还会限制通行,大部分快递取送件时间是达不到这个要求的。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对业务员的交通工具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并在通行中能有特殊政策;此外,对附录一里快递企业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中,营业场所也只是原则性的要求,应该有量化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也应该有一个量化的要求,比如规定几平方米要有一个视频监控器,这样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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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服的沙发
发表于 2011-8-14 18: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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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硬的板凳
发表于 2011-8-14 18:12 | 只看该作者
有用么让你先喜剧然后马上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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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凉的地板
发表于 2011-8-14 18:13 | 只看该作者
我就提一个问题:一旦违反物品毁损全额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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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8:15 | 只看该作者
有法规是好的。。不过如何落实下来是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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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8:16 | 只看该作者
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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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8:32 | 只看该作者
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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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zwzzz2 发表于 2011-8-14 18:16



    真相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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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8:40 | 只看该作者
没事`````无视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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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8:42 | 只看该作者
目前绝大多数的快递企业在业务操作上都能满足或是超过该规范zwhwow 发表于 2011-8-14 18:02



看到这句神论,就可以知道邮电局的所谓“规定”都是哄哄小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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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9:49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法都顶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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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9: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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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zwzzz2 发表于 2011-8-14 18:16


顶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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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9:55 | 只看该作者
天朝从来不缺制度,可悲的是无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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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0:53 | 只看该作者
好歹这摊定了个规范,算是个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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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1:04 | 只看该作者
邮局都是扔得,别说快递公司了,只有亲眼见过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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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1:28 | 只看该作者
天朝有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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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1:32 | 只看该作者
只需要完善赔偿制度就可以了,什么动作要求都是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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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2:26 | 只看该作者
木有那么快吧,真正实施起来很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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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依,由依~~最近好像发生了什么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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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wzzwzzz2


    精辟,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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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2:32 | 只看该作者
谁会这样做呢,政策在好,总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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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22 | 只看该作者
只是个规范,效力有限,谁来监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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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1:28 | 只看该作者
无法可依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wzzwzzz2 发表于 2011-8-14 18:16


哟西 你的很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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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1:43 | 只看该作者
明确的告诉你 不可能,我原来公司旁边就是一家快递,那货简直太多了,每天几个人用上千件,压根就没办法轻拿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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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34 | 只看该作者
就算货没有很多 会有人轻拿轻放么 是扔过去容易还是抬过去容易 只要是人在做 就只会想着办法偷懒
规矩 呵呵 TC的存在就是为了破坏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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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5:12 | 只看该作者
该仍照样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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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41 | 只看该作者
都是些没有可操作性、没有量化、橡皮筋一样的条文。和劳动法一样,屁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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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53 | 只看该作者
有法可依总是好的,不过目前没遇到过运输导致坏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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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8:14 | 只看该作者
我国的法规就是让某些人钻漏子欺负老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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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0:27 | 只看该作者
估计都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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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2:20 | 只看该作者
貌似不是强制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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