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MGAME论坛's Archiver
论坛
›
大妈茶坊
› 司法院院字第890号解释
风暴降生
发表于 2016-9-18 14:24
司法院院字第890号解释
民事诉讼照章应按审级各别征收诉讼费用,如当事人起诉未缴讼费或缴不足额,经第一审为实体上之判决,上级法院本于当事人之上诉,以裁决命其连同上诉费用一并补正,若当事人仅补正上诉费用,而对于第一审之讼费抗不遵缴,则无论第一审实体上之判决是否此当,自应认其上诉为无理由,予以驳回,倘因他造提起上诉,并应废弃第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之诉。
真.goodbright
发表于 2016-9-18 14:43
感谢分享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司法院院字第890号解释